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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月26日 星期六

96年11-12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

96年11月、12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

特獎 7 3 2 6 5 0 6 4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0 萬元


頭獎 3 2 0 6 3 8 1 7
   3 4 8 1 6 9 9 8
   4 0 7 6 9 8 7 7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 萬元

二獎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萬元

三獎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萬元

四獎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千元

五獎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千元

六獎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

增開六獎
3 0 9
6 9 0
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

領獎注意事項
1、 領獎期間自 97 年 2 月 6 日 起至 97 年 5 月 5 日 止,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.4% 印花稅票(中五獎以上者),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。中特獎、頭獎、二獎、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、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; 中四獎、五獎、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。

2、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。

3、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公立學校、部隊及營業人者,不得領獎。

4、 中四獎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﹪所得稅款;同 1 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,僅其中 1 張中獎時,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。

5、中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。

6、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「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」 規定辦理。

7、若有任何兌獎疑義,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: (02)2396-1651